(1) Q235-A 、 Q235 – B及Q235 – C 材料宜用于C 及 D
类流体管道,且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 。Q235-A·F
材料仅宜用于输送D类流体的管道及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
250℃的管道支吊架。
(2)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不应小于0.04%。
(3)受压管道组成件使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2008 年版)附录 A 中表A.0.2
所列的钢板时,应对以下钢板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
1)低温钢厚度大于20mm, 质量不应低于Ⅲ级;
2)20 R 及16MnR 厚度大于30mm, 质量不应低于Ⅲ级;
3)其他低合金钢厚度大于25mm, 质量不应低于Ⅲ级;
4)对于调质钢板不论厚度多少,均须检测,质量不应低于Ⅱ级。
(4)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材,应按设计条件进行常温或低温冲击试验。
(5)钢材的使用状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
年版)附录
A的规定。设计指定供货状态与国家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不同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低温管道用钢应采用镇静钢。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