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
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²,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m
(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 1.57-1的规定。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
耐火等级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
|
|
甲 |
一、二级 |
30 |
25 |
一 |
||
|
乙 |
一、二级 |
75 |
50 |
30 |
一 |
|
|
丙 |
一、二级 |
80 |
60 |
40 |
30 |
|
|
三级 |
60 |
40 |
一 |
一 |
||
|
丁 |
一、二级 |
不限 |
不限 |
50 |
45 |
|
|
三级 |
60 |
50 |
一 |
一 |
||
|
四级 |
50 |
一 |
||||
|
戊 |
一、二级 |
不限 |
不限 |
75 |
60 |
|
|
三级 |
100 |
75 |
一 |
一 |
||
|
四级 |
60 |
一 |
一 |
|||
(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1.57-2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
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 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
厂房层数/层 |
1~2 |
3 |
≥4 |
|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
0.60 |
0.80 |
1.00 |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
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5.1.58
电力电缆线路与甲、乙类厂房、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布置有什么要求?
(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5.1.58的规定。
(2)35 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 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m离
|
名称 |
架空电力线 |
|
|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 |
|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0.75倍 | |
|
丙类液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1.2倍 | |
|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
电杆(塔)高度的0.6倍 | |
(3)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4)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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