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 的有关规定。
(2)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有关规定。
(3)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气瓶车或汽车载运气瓶组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4)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章第4.1.68条的规定。
(5)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
(6)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
(7)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 的有关规定。
(9)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章第4.1.69条的规定划分。
(10)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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