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承担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的城镇供热管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2)同时承担生产工艺热负荷和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的供热管网,宜采用同一供热介质,供热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时,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2)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3)当供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介质,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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