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制管道的焊接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 或《钢制管道焊接及验收》GB/T 31032
的规定,也可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和其他焊接施工标准执行。
(2)管道焊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文件编制。当管材、接头设计、壁厚、管径、焊接材料、预热、焊后热处理、电特性等焊接基本要素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文件编制。
(3)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抽样代表的检验批应视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应进行返修,并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1道不合格焊缝,应按原探伤方法再抽检2道该焊工同批焊缝;
2)第2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检验;
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应返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检验;
3)裂纹缺陷的焊缝应从管道上切除;非裂纹性缺陷可直接返修,修补长度不应小于
50mm , 否则应将该焊缝切除;
4)焊缝在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根部返修不得超过1次,返修后按原标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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