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侧≥3.0m;
2)至道路边缘≥1 .0 m;
3)至人行道边缘≥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1.0m;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3.0m;
6)至无门窗的建筑物外墙≥1.5m。
(3)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 . 8m。
(4)两根平行布置的管道,任何突出部位至另一管子或突出部位或绝热层外壁的净距,
不宜小于25mm, 裸管的管壁与管壁间净距不宜小于50mm,
在热(冷)位移后绝热层外壁不应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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