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气管道和油罐、储气罐等设备应进行防雷及接地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及其他相关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2)燃油系统的卸油设施、油罐等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管道、输油软管应设接地。
(3)架空布置的燃油管道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等管道组成件应设跨桥。
(4)架空布置的氢气管道应有防雷电感应接地。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等管道组成件应设跨桥。
(5)氧气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不能保持良好电气接触的阀门、法兰等管道组成件应设跨桥。
(6)天然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7)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和油气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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