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什么要求确定?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

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
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
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b)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
高度内,或圆顶、 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c)
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3)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
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其范围为15~30m,
地坪上的高度为0.6m;

4)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2)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时,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无可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性危险区域范围的1.5m 以上处。

🔗 分享 0

上5篇 more...

下5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