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的设计温度应符合哪些规定?

管道的设计温度规定如下:

(1)主蒸汽管道设计温度应取锅炉过热器出口蒸汽额定工作温度加上锅炉正常运行时允许的温度偏差值,当锅炉制造厂未提供温度偏差时,温度偏差值可取用5℃;

(2)再热蒸汽管道设计温度规定如下:

1)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取锅炉再热器出口蒸汽额定工作温度加上锅炉正常运行时允许的温度偏差,当锅炉制造厂未提供温度偏差时,温度偏差值可取用5℃;

2)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取汽轮机最大计算出力工况(调节汽门全开,即VWO
工况 )
下高压缸排汽参数,等熵求取在管道设计压力下的相应温度。特殊工况宜进行复核;

(3)汽轮机抽汽管道设计温度规定如下:

1)非调整抽汽管道,应取汽轮机最大计算出力工况(调节汽门全开,即VWO
工况)下抽汽参数,等熵求取管道设计压力下的相应温度;

2)调整抽汽管道,应取抽汽的最高工作温度;

3)背压式汽轮机排汽管道应取用排汽的最高工作温度;

(4)减温装置后的蒸汽管道设计温度应取用减温装置出口蒸汽的最高工作温度;

(5)与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连接的汽水管道设计温度应取分离器各种运行工况中管内介质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温度;

(6)高压给水管道设计温度应取高压加热器后高压给水的最高工作温度;

(7)低压给水管道设计温度规定如下:

1)定压除氧器系统,应取除氧器额定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2)滑压除氧器系统,应取汽轮机最大计算出力工况(调节汽门全开,即 VWO
工况)下 1.1倍除氧器加热抽汽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8)凝结水管道设计温度应取低压加热器后凝结水的最高工作温度;

(9)加热器疏水管道设计温度应取该加热器抽汽管道设计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10)锅炉排污管道设计温度规定如下:

1)锅炉排污阀前管道(定期排污或连续排污)的设计温度,应取用汽包上所有安全阀中的最低整定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2)锅炉排污阀后管道,当排污阀后管道装有阀门或堵板等可能引起管内介质压力升高时,排污管道(定期排污或连续排污)的设计温度应按锅炉排污阀前管道的选取原则确定;当排污阀后未装设阀门或堵板等不会引起管内介质压力升高时,排污管道(定期排污或连续排污)的设计温度应按表12.3.3选取;

锅炉排污阀后管道设计温度

项目

锅炉压力/MPa

1.750~4.150

4.151~6.200

6.201~10.300

≥10.301

管道设计温度/℃

210

230

255

280

(11)给水再循环管道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定压除氧系统,应取除氧器额定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2)对于滑压除氧系统,应取汽轮机最大计算出力工况下1.1倍除氧器加热抽汽压力对应的饱和温度;

(12)安全阀后排汽管道的设计温度,应根据排汽管道水力计算中相应数据选取。

12.3. 4 管道的设计准则有哪些规定?

(1)管道组成件的压力-温度等级除用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表示外,还可用公称压力表示。

(2)管道组成件公称压力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元件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GB/T 1048的有关规定。

(3)对于只标明公称压力的管件,除另有规定外,在设计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应按式
(12.3.4)进行计算。

式中 P.—— 在设计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MPa;

KPN——系数 ,KpN= 0.1MPa;

PN——公称压力;

[o]—— 在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o]——
公称压力对应的基准应力,是指材料在指定某一温度下的许用应力,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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