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吹扫或清洗,吹扫可采用水冲洗、空气吹扫等方法。
(2)管道系统吹扫前,应编制吹扫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向参与吹扫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管道系统吹扫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孔板、法兰连接的调节阀、节流阀、安全阀、仪表件等不应安装。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不参与系统吹扫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应与吹扫系统隔离;
3)管道支架吊架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应予以加固。
(4)冲洗不锈钢管道系统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mg/L。
(5)吹扫压力不得超过容器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
(6)管道系统水冲洗时,宜以最大流量连续进行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7)水冲洗后的管道系统,以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8)管道系统空气吹扫时,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9)管道系统在空气吹扫过程中,应在排出口用白布或涂白色油漆的靶板检查,
在 5min 内,靶板上无铁锈及其他杂物为合格。
(10)有化学清洗、油清洗或脱脂要求的管道系统,应按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化学清洗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47 的规定进行。
(11)吹扫、清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排放管依次进行。吹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清理合格的设备或管道系统,也不得随地排放污染环境。
(12)经吹扫合格的管道系统,应及时恢复原状,并填写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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