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其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C1.4 、E1.4
条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符合本规则C3.7
、D2.7 条的要求。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也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由多人分别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仅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其质量安全总监可以由技术负责人担任,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批人员担任。(第2号修改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充装单位的有关要求,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安全总监可以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可以由安全管理员担任。(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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