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6.2.2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但是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3.5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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