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跨越工程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1)管道跨越工程应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应为通航河流、电气化铁路和高速公路跨越,乙类应为非通航河流及其他障碍跨越。

(2)管道跨越工程等级应按表3.4.2- 1划分。

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工程等级

总跨长度L₁/m

主跨长度L₂/m

大型

≥300

≥150

中型

100≤L₁<300

50≤L₂<150

小型

<100

<50

(3)跨越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3.4.2-2的规定。

跨越管道强度设计系数

工程分类

工程等级

输气管道

输油管道

一级地区

二级地区

三级地区

四级地区

甲类

大型

0.40

0.40

0.40

0.40

0.40

中型

0.45

0.45

0.45

0.40

0.50

小型

0.50

0.50

0.50

0.40

0.55

乙类

大型

0.50

0.50

0.50

0.40

0.50

中型

0.55

0.55

0.50

0.40

0.60

小型

0.60

0.60

0.50

0.40

0.65

(4)在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应说明结构工程钢结构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与焊缝检测标准。

(5)永久性跨越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可更换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25年。

(6)跨越主体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二级。

(7)跨越工程的设计洪水频率(重现周期)应根据不同跨越工程等级按表3.4.2-3选用, 并应结合当地水文资料确定设计洪水位。

3 .4.2-3 设计洪水频率

跨越工程等级

大型

中型

小型

设计洪水频率

1%(100年一遇)

2%(50年一遇)

2%(50年一遇)

(8)管道在通航河流上跨越时,跨越净空尺度应满足通航影响评价的要求。管道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的有关规定。

(9) 管道在无通航、无流筏的河流上跨越时,管道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大型跨越工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3m, 中小型跨越工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2m 。当无准确的水文资料时,宜加大架空高度,并应满足相关部门对净空的要求。

(10)当跨越铁路或道路时,架空结构的最下缘净空高度不应低于表3.4.2-4的规定。 跨越工程两侧应设置限高标志,宜设置限高构筑物。

管道跨越铁路或道路净空高度

类型

净空高度/m

类型

净空高度/m

人行道路

3.5

铁路

12.5

续表

类型

净空高度/m

类型

净空高度/m

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

5.5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带电体

4.0

(11)跨越管道与桥梁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4.2-5的规定。

表3 .4 .2-5 跨越管道与桥梁之间最小距离 m

管道类型

特大桥及大桥

中桥

小桥

铁路

公路

铁路

公路

铁路

公路

输油管道

100

100

80

50

40

10

输气管道

100

100

100

100

50

50

注:①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的判别应分别按现行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 和《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 的规定执行。

②当位置受限时,在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可适当减小距离。

(12)跨越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的有关规定。

(13)通航河流上的管道跨越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 13851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

(14)管道跨越的安全防范应符合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166的有关规定。

(15)管道跨越应根据相关评估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水工保护,并应符合现行标准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水工保护设计规范》SY/T 6793的有关规定。

(16)跨越工程应定期进行检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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