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哪些规定?

(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5.4-1分类。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 类液体。

(4)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5)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5.4-2。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特征

A

37.8℃时蒸气压力>200kPa的液态烃

B

1.闪点<28℃的液体(甲。类和液化天然气除外)

2.爆炸下限<10%(体积分数)的气体

A

1.闪点≥28℃至<45℃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B

闪点≥45℃至<60℃的液体

A

闪点≥60℃至≤120℃的液体

B

闪点>120℃的液体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性类别

石油天然气举例

A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未稳定凝析油、液化天然气

B

原油、稳定轻烃、汽油、天然气、稳定凝析油、甲醇、硫化氢

A

原油、氨气、煤油

B

原油、轻柴油、硫黄

A

原油、重柴油、乙醇胺、乙二醇

B

原油、二甘醇、三甘醇

注:石油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以产品标准中确定的闪点指标为依据。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有些炼厂生产的轻柴油闪点若大于或等于60℃,这种轻柴油在储运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不超过40℃,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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