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5.4-1分类。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 类液体。
(4)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5)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5.4-2。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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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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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A |
37.8℃时蒸气压力>200kPa的液态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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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闪点<28℃的液体(甲。类和液化天然气除外) 2.爆炸下限<10%(体积分数)的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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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A |
1.闪点≥28℃至<45℃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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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闪点≥45℃至<60℃的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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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A |
闪点≥60℃至≤120℃的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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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闪点>120℃的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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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石油天然气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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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A |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未稳定凝析油、液化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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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原油、稳定轻烃、汽油、天然气、稳定凝析油、甲醇、硫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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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A |
原油、氨气、煤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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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原油、轻柴油、硫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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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A |
原油、重柴油、乙醇胺、乙二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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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原油、二甘醇、三甘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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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石油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以产品标准中确定的闪点指标为依据。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有些炼厂生产的轻柴油闪点若大于或等于60℃,这种轻柴油在储运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不超过40℃,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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