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内部布置的要求有什么?

(1)站场总平面,应根据站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2)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65m³ 的液化天然气罐成组布量时,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每组个数不宜多于12个,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3000m³ 。易燃液体储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组内。

(3) 液化天然气设施应设围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 的储罐,当围堰与储罐分开设置时,储罐至围堰最近边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加上储罐气相空间压力的当量压头之和与围堰高度之差; 当罐组内的储罐已采取了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储罐未采取防低温和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为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

2)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 的储罐,当混凝土外罐围堰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带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的双层罐时,从储罐罐壁至混凝土外罐围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3)在低温设备和易泄漏部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液体收集系统;其容积对于装车设施不应小于最大罐车的罐容量,其他为某单一事故泄漏源在10min 内最大可能的泄漏量;

4)除第(3)款第2)项之外,围堰区均应配有集液池;

5)围堰必须能够承受所包容液化天然气的全部静压头,所圈闭液体引起的快速冷却、 火灾的影响、自然力(如地震、风雨等)的影响,且不渗漏;

6)储罐与工艺设备的支架必须耐火和耐低温。

(4)围堰和集液池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绝热距离(作业者的设施除外),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 1 0 . 3 . 4 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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