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 处 。
(3)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做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5)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6)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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