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承载力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应进行弹性抗震计算,并采取相关抗震措施;
2)地震作用重要性系数应取1.0;
3)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和永久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应包括各种永久效应的最不利组合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 S—— 结构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YG,——第 i 个永久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2,当永久作用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 不应大于1.0;
SGk—— 第 i 个永久作用代表值的效应;
Y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3;
S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4)结构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式:
S≤ R/
式中 R——结构承载力设计值;
Y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6.12采用。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材料 |
结构构件 |
受力状态 |
YRE |
||
|
钢 |
支架构件、 |
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
强度 |
0.75 |
|
|
支架构件 |
稳定 |
0.80 |
|||
|
混凝土 |
支架横梁 |
受弯 |
0.75 |
||
|
支架柱、支 |
墩 |
偏压 |
0.80 |
||
|
隧道结构 |
偏压 |
0.85 |
|||
|
各类构件 |
受剪、偏拉 |
0.85 |
|||
|
– |
预埋件锚筋 |
强度 |
1.00 |
||
(2)需要维持检修通道功能的顶管结构、盾构结构应进行抗震变位验算,其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头位移量不应超过满足接缝防水材料水密性要求的允许值。
(3)地基及基础的抗震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坡体的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的规定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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