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
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
(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士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1)燃气工程供应的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分类和气质标准;
2)应满足各类用户的用气需求和使用条件;
3)发热量(热值)应保持稳定;
4)组分变化应保证燃具正常工作。
(2)系统供应的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士5%以内。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