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燃气管道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强的结构形式可采用增加主管道或支管道壁厚或同时增加主、支管道壁厚、或三
通、或拔制扳边式接口的整体补强形式,也可采用补强圈补强的局部补强形式;
(2)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
(3)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 时,可不作补强计算;
(4)开孔削弱部分按等面积补强,其结构和数值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应规定。其焊接结构还应符合下述规定:
1)主管道和支管道的连接焊缝应保证全焊透,其角焊缝腰高应大于或等于1/3的支管道壁厚,且不小于6mm;
2)补强圈的形状应与主管道相符,并与主管道紧密贴合。焊接和热处理时补强圈上应开一排气孔,管道使用期间应将排气孔堵死,补强圈宜按现行标准《补强圈》JB/T 4736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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