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组成件应根据管道系统内介质的性质、各种可能出现的运行工况、外部环境、材料的使用性能和工艺性能以及经济性等综合因素选用。
(2)按照本标准中所列的有关标准制造的采用焊接连接、法兰连接的管道组成件均可用于管道系统。但其材料、压力和温度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弯头、弯管、支管连接、封头和异径管等材料的选用宜与所连接的管道材料一致。
(3)对于本标准所列标准中未包括的管道组成件应同时符合5.2.3的规定,方可采用。
(4)在管道系统中,管道组成件的连接形式宜采用对接焊接。
(5)弯头、弯管、支管连接、异径管、封头
、法兰盖的强度计算应符合5.2.3的规定。
(6)管道及管件的最小壁厚或厚度应符合5.2.3的规定。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