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系统中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检修的要求,设置放空或放净。
(2)为了尽量减少滞留在管道内介质的危害程度,如水锤、真空破裂、
腐蚀及不能控制的化学反应,应在管道低点设置放净,高点设置放空。
(3)管道需要完全放净时,管道需设置坡度,并设置放净点。下列介质管道,需要考虑完全放净:
1)多功能的管道;
2)管道拆除时,会产生有害及危险介质;
3)管道中的液体会产生聚合或固体沉淀;
4)由于间歇生产,液体存在于管道内将影响液体的纯度;
5)可能会产生气体冷凝液的管道;
6)有可能增加液体残留量的两相流介质。
(4)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吹扫、清洗时,需在管道高点设置放空。
水压试验后或停工检修可在残存液体处设置放净。
(5)全厂性管道的放净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上公用工程管道的末端及蒸汽管道的低点应设置放净;
2)自燃点高出操作温度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3)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4)腐蚀性介质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5)不产生凝结液的气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6)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7)除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外,有毒气体的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有毒液体不应排入下水道。
(8)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的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9)
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10)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
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可只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11)管道放空或放净上的阀门应靠近主管,对易自聚、易冻结、易凝固或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不应有拐弯。
(12)振动管道上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
的放空、放净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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