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功能分区与工艺分区,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分开布置。工业企业内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并宜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
2)主要噪声源及生产车间周围,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的、高大的、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之间,宜布置仓库、料场等;
3)对于室内要求安静的建筑物,其朝向布置与高度应有利于隔声。
(2)工业企业的立面布置,应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主要噪声源宜低位布置,
对噪声敏感的建筑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声影区中。
(3)工业企业厂区内交通运输设计,在满足各种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内主要交通运输线路不宜穿过噪声敏感区;
2)在厂区内交通运输线路两侧布置生活、行政设施等建筑物,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
3)在噪声敏感区布置道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
(4)当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中采用本条第(1)~(3)款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噪声设计标准时 ,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或在各厂房、建筑物之间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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