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声设计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1)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应进行隔声设计。

(2)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或声源所在车间采取隔声围护的结构形式;
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
可采用隔声间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形式。

(3)对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在满足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等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隔声罩的插入损失,采用相应形式的隔声罩。隔声罩插人损失可按表5.3.32的规定选取。

表5 .3.32 隔声罩的插入损失

隔声罩结构形式

插入

损失/dB(A)

固定密封型

30~40

活动

密封型

15~30

局部

开敞型

10~20

带有通风散热消声器的隔声罩

15~25

(4)声源所在车间采取的隔声围护结构可根据隔声量要求,按本条第(7)款的规定进行设计。

(5)对人员多、强噪声源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
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隔声屏障的设计插入损失可在10~20dB
(A) 范围内选取;对高频声源,隔声屏障的设计插入损失可选取较高值。

(6)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且操作管理人员不定期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在设备附近设置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隔声间的设计插入损失,可在20~50dB(A)
的范围内选取。

(7)组合隔声构件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式规定:

Sc₁t₁=Sc2T2=…=Sc;t,

式中 Sc— 某一构件的面积,m²;

t; ——与构件SG 对应的透射系数。

(8)隔声设计应防止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等声通道,应进行密封或消声处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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