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应进行隔声设计。
(2)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或声源所在车间采取隔声围护的结构形式;
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屏障的结构形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
可采用隔声间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形式。
(3)对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在满足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等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隔声罩的插入损失,采用相应形式的隔声罩。隔声罩插人损失可按表5.3.32的规定选取。
表5 .3.32 隔声罩的插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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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罩结构形式 |
插入 |
损失/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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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密封型 |
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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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 |
密封型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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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 |
开敞型 |
10~20 |
||
|
带有通风散热消声器的隔声罩 |
15~25 |
|||
(4)声源所在车间采取的隔声围护结构可根据隔声量要求,按本条第(7)款的规定进行设计。
(5)对人员多、强噪声源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
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隔声屏障的设计插入损失可在10~20dB
(A) 范围内选取;对高频声源,隔声屏障的设计插入损失可选取较高值。
(6)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且操作管理人员不定期停留在设备附近时,应在设备附近设置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隔声间的设计插入损失,可在20~50dB(A)
的范围内选取。
(7)组合隔声构件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式规定:
Sc₁t₁=Sc2T2=…=Sc;t,
式中 Sc— 某一构件的面积,m²;
t; ——与构件SG 对应的透射系数。
(8)隔声设计应防止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等声通道,应进行密封或消声处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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