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热炉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避免装置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蒸气被加热炉的明火引爆而发生事故。
(2)加热炉周围需要有消防设施和一定的消防空间,以保证发生火灾时能进行消防作业和疏散人员。
(3)加热炉要有适当的防爆措施,如防爆门等。防爆门必须避开平台、操作地带及其他设备,确保人身安全。,
(4)加热炉与建筑物、罐区(储罐)和各类生产单元或设备等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对于设有蒸汽发生器的加热炉,汽包宜布置在加热炉顶部或临近的构架上。
(6)加热炉与其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的间距,不应小于6m。
(7)当加热炉有空气预热器、鼓风机、引风机等辅助设备时,辅助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本身和加热炉的检修。
(8)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2.5m,
当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间距可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
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 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炉体。
(9)加热炉外壁至道路边缘最小净距为3m。
(10)箱式加热炉一侧必须有抽出炉管的空间,所需的空地长度通常是管长再加上2m。
(11)两个立式加热炉外壁之间的最小距离通常为3m,
但必须校核平台和加热炉基础的间距以免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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