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吊架位置和型式,应符合管道布置情况和管道柔性计算的要求。可选用有效的包括特殊型式的支架,控制管道位移和防止管道振动。
(2)装有膨胀节的管道,固定架、导向架和限位架等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特性及使用要求。
(3)支吊架生根在建(构)筑物的构件上时,该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支吊架的设置不应影响设备和管道的运行操作及维修。
(5)管道上有重力大的管道组成件时,应核算支吊架间距,或在管道组成件的附近设置支吊架。
(6)
支吊架的设置,应使支管连接点和法兰接头处承受的弯矩值,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
(7)水平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应满足强度和刚度条件。强度条件是控制管道自重弯曲应力不应超过设计温度下材料许用应力的一半。刚度条件是限制管道自重产生的弯曲挠度,
一般管道设计挠度不应超过15mm。装置外管道的挠度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38mm
。 敷设无坡度的蒸汽管道,其挠度不宜超过10mm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管道需采用更小的挠度值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8)对于不允许积液并带有坡度的管道,支吊架间距除满足本条第(7)款要求外,它与挠度及坡度之间的关系还应符合式(5.5.63)的要求。

式中 Ys—— 管道自重弯曲挠度,mm;
Ls——支吊架间距,mm;
is——管道坡度。
(9)对有压力脉动的管道,决定支架间距时,应核算管道固有频率,防止管道产生共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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