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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