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受理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注3)名称和联系方式。发证机关应当在发出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将相关受理信息通知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

注3:鉴定评审机构为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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