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介质排放应符合哪些规定?

(1)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3)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5)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6)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7)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8)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9)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10)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11)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12)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13)
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
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14)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15)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采用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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