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原有吸声较少、
混响声较强的各类车间厂房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进行吸声设计。
(2)吸声处理的降噪量可按表5.3.38的规定估算。
吸声处理的降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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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厂房类型 |
一般车间厂房 |
混响很严重的车间厂房 |
几何形状特殊(声聚焦)混响极严重的车间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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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噪量/dB(A) |
3~5 |
6~10 |
11~12 |
(3)吸声设计中应合理地确定吸声处理面积。
(4)吸声设计应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安全卫生要求;同时还应满足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要求,为吸声材料设置的埋件,应满足施工方便、坚固耐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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