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要求,可燃气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但是下述的可燃气体可向大气排放:
(1)操作压力等于或大于6MPa 的氢气;
(2)操作压力低于火炬总管压力或无法回收处理的可燃气体;
(3)甲、乙、丙类设备,在停工检修前经泄压排放后,设备上的放空管排出的气体。
因此,装置内的可燃气体排放管道有两种:接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的排放管和经集中或分散向大气排放的管道。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要求,可燃气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但是下述的可燃气体可向大气排放:
(1)操作压力等于或大于6MPa 的氢气;
(2)操作压力低于火炬总管压力或无法回收处理的可燃气体;
(3)甲、乙、丙类设备,在停工检修前经泄压排放后,设备上的放空管排出的气体。
因此,装置内的可燃气体排放管道有两种:接至密闭系统或火炬总管的排放管和经集中或分散向大气排放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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