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泄放装置

11.6.1
安全泄放装置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1)安全泄放装置应防止独立压力系统中的任一部分发生超压事故。设计人员宜采用各种过程危险源评价( PHA) 方法,研究具体工艺过程所有可能的超压工况。
识别各种超

压工况时,应遵循下列准则:

1)任何单个事件是可信的;

2)两个顺序发生的相关事件是可信的;

3)同时发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关的独立事件是不可信的。

(2)自动控制仪表和报警联锁装置不得替代安全泄放装置作为系统的超压保护设施。当不允许排放或不能安装安全泄放装置时,可通过过程危险源评价及分析所有的超压工况,采用系统设计方法,即本质安全设计或高完整性保护系统( HIPS),
消除系统的超压原因或者进行系统超压保护。

(3)符合下列情况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设计压力小于外部压力源的压力,出口可能被关断或堵塞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2)出口可能被关断的容积式泵和容积式压缩机出口管道系统;

3)冷却水或回流中断、再沸器输入热量过多而引起超压的蒸馏塔顶气相管道系统;

4)不凝气体积聚产生超压的设备和管道系统;

5)加热炉出口管道中,切断阀或调节阀的上游管道系统;

6)两端切断阀关闭后,受环境温度、阳光辐射或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汽化的管道系统;

7)冷却或搅拌失效、有催化作用的杂质进入、反应抑制剂中断,导致放热反应失控的反应器出口处切断阀上游的管道系统;

8)凝汽式汽轮机的蒸汽出口管道系统;

9)蒸汽发生器等产汽设备的出口管道系统;

10)低沸点液体(液化气等)容器的出口管道系统;

11)管程破裂或泄漏可能导致超压的热交换器低压侧的出口管道系统;

12)风扇故障导致冷却负荷下降的空冷器管程的出口管道系统;

13)可能暴露于外部火灾的设备和容器的出口管道系统。

(4)独立压力系统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一个或多个并联的安全泄放装置。

(5)安全泄放装置相关压力的确定应按第1)~3)项的规定:

1)独立压力系统中,设备或管道的安全泄放装置相关压力的确定应以系统设计压力或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MAWP) 为基准,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安装一个安全泄放装置时,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非火灾工况的最大泄放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
的110%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 加 20kPa
中的较大者;火灾工况的最大泄放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的121%;

(b)
当并联设置分级设定的多个安全泄放装置时,除一个基本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 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表11.6.1):

. 1 在非火灾和火灾工况下单个或多个井联设置的

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的限制①

事故类型

单个装置

多个井联装置

设定压力

最大泄放压力

设定

压力

最大泄放压力

非火灾工况

单个装置或基本装置

100

110②

100

116③

一个或多个附加装置

105

116③

火灾工况

单个装置或基本装置

100

121

100

121

一个或多个附加装置

i一

105

121

一个或多个辅助装置

110

121

注:①表中所有数值是系统设计压力或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WP)的百分数,

②取100%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 的110%和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加 2 0kPa
中的较大者。

③取116%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 和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加 30 kPa
中的较大者。

a) 非火灾工况下,附加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105%,且基本安全泄放装置和附加安全泄放装置最大泄放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的116%和系统设计压力或MAWP 加30kPa 中的较大值;

b) 火灾工况下,辅助安全泄放装置设定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的 1 1 0 % ,
且基本安全泄放装置、附加安全泄放装置和辅助安全泄放装置最大泄放压力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或 MAWP 的121%;

2)单纯管道系统的超压保护,除本款第3)项的规定外,设定压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符合本款第1)项的规定;

3)GC2 级的单纯管道系统超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止两端关闭的液体管道系统受热膨胀的超压工况,设定压力允许超过系统设计压力,但应不大于系统设计压力的120%和系统试验压力中的较小值;

(b) 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 3 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2020中4.2.3.3要求的条件下,压力泄放导致的压力变动按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2020
中4.2.3.4规定:

a) 每次不超过10h, 且每年累计不超过100h, 最大泄放压力不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 1 3 3 % ;

b) 每次不超过50h, 且每年累计不超过500h,
最大泄放压力不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 120%。

(6)背压影响和限制应符合本款第1)~2)项的规定:

1)安全泄放装置的背压限制如下:

( a)
普通型安全阀积聚背压超过10%设定压力时,泄放量快速下降,并发生颤振或频跳。平衡型安全阀总背压不超过约50%设定压力,可稳定操作,泄放量有所降低。先导型安全阀的操作和泄放量不受背压影响;

( b)
爆破片装置没有积聚背压的问题,变动附加背压可能导致爆破片提前或滞后破裂,
需要增设背压或真空支架,或者在其下游串联爆破片装置或平衡型安全阀;

( c)
爆破针阀没有积聚背压的问题,且设计成不受背压影响的平衡型结构。背压不影响其操作性能;

2)安全泄放装置的背压都会提高泄放压力,应防止背压超过最大泄放压力造成超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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