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

11.6. 5 对安全防护有什么要求?

(1)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由流体性质以及操作压力和操作温度确定的流体危险性;

2)由管道材料、结构、连接形式及其安全运行经验确定的管道安全性;

3)管道一旦发生损坏或泄漏,导致流体的泄漏量及其对周围环境、设备造成的危害程度;

4)管道事故对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一切可能接触人员的危害程度。

(2)对工厂布置中的安全防护要求如下:

1)露天化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生产区和居民区之间、装置之间,建、构筑物之间以及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b)
装置内的主要行车道,消防通道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c) 应对接近生产装置的人员予以控制;

d) 应设置必要的坡度、排放沟、防火堤和隔堤;

2)可燃、有毒流体应排入封闭系统内,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及大气;

3)密度比环境空气大的可燃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密度比环境空气小的可燃气体,在不允许设置火炬及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可排入大气;

4)可燃气体管道的放空管管口及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
及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规定;

5)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以及外管廊的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的规定,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线路相关标准的规定;

6)位于通道、道路和铁路上方的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以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发生泄漏的管道组成件;

7)在可通行管沟内不得布置GC1 级管道。

第十二章压力管道规范动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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