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空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哪些要求?

(1)放空管道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接;

2)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放空管接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2)可燃气体放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能存在点火源的区域内不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排放量应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放空时形成的噪声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4)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2.0 m 以上。对位于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3.5.30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 5m;

5)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2.0m 以上。对位于1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3.5.30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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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10m)

20m(10m)

排气筒或放空管

图 3 . 5 . 3 0 °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度示意图

注 : 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

(3)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汽的液体,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应引入分离设备, 分出的气体引入可燃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2)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4) 对存在硫化铁的设备、管道,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5)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收系统;

2)污油池中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6)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排出的液态污物若不含甲、乙类可燃液体,可排入就近设置的

排污池;若含有甲、乙类可燃液体,应密闭回收可燃液体或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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