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宜埋地敷设。
(2)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其设计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59及油气集输设计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当管道沿线有重要水工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机场、海 (河)港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管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尚应服从相关设施的设计要求。
(4)埋地集输管道与其他地下管道、通信电缆、电力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等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 的有关规定。
(5)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5.34的规定;
2)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6)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 以外。 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
名称 |
3kV以下 |
3~10kV |
35~66kV |
110kV |
220kV |
|
开阔地区 |
最高杆(塔)高 |
||||
|
路径受限制地区/m |
1.5 |
2.0 |
4.0 |
4.0 |
5.0 |
注:①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②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7)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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