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执行;灌装站防火间距起算点,按灌装站内相邻面的设备、容器、建(构)筑物外缘算起。

作及维修要求;表中“*”表示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

(2)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5.9-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9-2的规定。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 m

火灾危险类别

甲A类

甲g、乙A类

乙g、丙类

甲A类

25

甲g、乙A类

20

20

乙g、丙类

15

15

10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

3 ) 装置内部的设备

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的明火间距确定。

、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9

表3.5.9-3装置内部的防火间距

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

-3的规定。

m

名称

明火或散发

火花的设备

或场所

仪表控制间、

10kV及以下

的变配电室、

化验室、

办公室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

中间储罐

甲。类

甲g、乙A类

乙B、丙类

仪表控制间、10kV及以下

的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

15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

15

15

其他工艺设备

及厂房

甲A类

22.5

15

9

9

9

7.5

甲g、乙A类

15

15

9

9

9

7.5

乙g、丙类

9

9

7.5

7.5

7.5

中间储罐

甲A类

22.5

22.5

15

甲g、乙A类

15

15

9

乙B、丙类

9

9

7.5

注:①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②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黄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④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³; 甲 g 、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0m³ 。当单个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 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³ 、甲 g、乙类液体储罐小于100m³ 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⑤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⑥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 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 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3)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表5.2.3的规定。

(4)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 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 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 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5)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6)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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