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截断阀,并应能在事故状况下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三、四级站场的截断阀应有自动切断功能。当站场内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均应设置截断阀。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设泄压放空阀。
(2)石油天然气的人工采样管道不得引人中心化验室。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4) 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m² 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凝液和凝析油回收装置的工艺设备区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他露天或棚
式布置的甲类生产设施可不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7)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8)油品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油品储罐宜设自动截油排水器。
(9)油品储罐进液管宜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 处。
(10)总变(配)电所,变(配)电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11)站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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