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道中每个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应不低于本章第5.5.4条第(1)款规定的需要
最大厚度或最高公称压力相对应的温度。设计温度的确定,还应包括流体温度、环境温度、
阳光辐射、加热或冷却的流体温度等因素的影响。
设计的最低温度应为管道组成件的最低工作温度,此温度不应低于材料的使用温度下
限。常用材料的使用温度下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2000(2008年版)附录A的规定。
(2)管道采用伴管或夹套加热时,应以外加热和管内流体温度中较高的温度为设计温度。
(3)无绝热层的管道中,不同的管道组成件可具有不同的设计温度,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流体温度低于65℃时,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可与流体温度相同;
2)流体温度等于或大于65℃时,除非按传热计算或试验确定有较低的平均壁温,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不应低于以下的值:
a )
阀门、管子、突缘短节、焊接管件和厚度与管子相似的其他管道组成件:为流体温度的95%;
b) 法兰(除松套法兰外),包括在管件和阀门上的法兰:为流体温度的90%;
c) 松套法兰:为流体温度的85%;
d) 法兰的紧固件:为流体温度的80%。
(4)外保温管道的设计温度应按本条第(1)款和本条第(2)款确定。当另有计算、试验或测定的结果时,可取其他温度。
(5)内保温管道的设计温度,应根据传热计算或试验确定。
(6)对于非金属材料衬里的管道,设计温度应取流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当无外绝热层时,外层金属的设计温度可通过传热计算、试验决定,或按本条第(3)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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