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制造许可范围内的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产品上还应具有许可标志。有监督检验要求的,尚应有监督检验证明。
(2)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及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01的有关要求。
(3)管道组成件、弹簧支吊架、低摩擦管架、阻尼装置及减振装置等产品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有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检验、试验结果。验收时应对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查,并与实物标志核对。无质量证明书或与标识不符的产
品不得验收。
(4)若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特性数据有异议,或产品不具备可追溯性,供货方应按相应标准做补充试验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问题未解决前,该批产品不得验收。
(5)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和尺寸规格确认,其表面质量除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裂纹、缩孔、夹渣、重皮等缺陷;
2)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深度,不超过产品标准允许的壁厚负偏差;
3)螺纹形式、坡口的形式和尺寸、密封面的加工粗糙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要求;
4)焊缝成形良好,且与母材圆滑过渡,不得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5)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弹簧支吊架等装运件或定位销块齐全完整,并无松动现象。
(6)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不锈钢管道组成件应按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01规定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进行验证性检验,并做好记录和标志。
(7)有抗硫化氢要求的管道组成件质量证明书中应有硬度试验结果,硬度值不应超过标准的要求或设计规定值。若设计文件中要求氢致开裂( HIC)
和硫化物应力开裂/应力腐蚀开裂( SSC/SCC)
试验时,应提供相关的检验结果。
(8)有硬度要求的管子、管件及法兰应进行硬度检测,每批应抽检1%,且不应少于
1 件 。
(9)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试验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
的规定进行补项试验。
(10)设计文件有晶间腐蚀倾向试验要求的不锈钢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的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奥氏体及铁素体-奥氏体(双相) 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GB/T
4334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项试验。
(11)设计文件有铁素体检查要求的双相不锈钢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铁素体含量测定结果,否则应按《铬镍奥氏体不锈钢焊缝铁素体含量测量方法》GB/T 1954
的规定方法进行补项试验。
(12)凡每批(同炉批号、同材质、同规格)按规定作抽样检查、检验的样品中,当有一件不合格时,应按原规定数的两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品,则该批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不得验收,或对该批产品进行逐件验收检查。但规定做合金元素验证性检验的管道组成件当第一次抽检不合格时,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验收。验收合格的管道组成件应做好标识。
(13)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01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管道组成件的标识及验收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由制造厂制作的弯管,验收应符合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01—2021第7 . 1条的要求。
(14)管道组成件应分区分类存放。不锈钢与碳钢、低合金钢管不得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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