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防腐涂层施工前应按GB/T
8923.1的规定对管道表面进行处理,处理等级宜符合表12.7.6的规定:
管道表面除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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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涂料种类 |
最低除锈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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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底漆、醇酸树脂底漆 |
St3或S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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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树脂类底漆 |
S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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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富锌底漆 |
Sa2.5 |
(2)涂层的施工可采用刷涂、滚涂或喷涂方法。
(3)涂层干膜厚度规定如下:
1)应与环境的腐蚀等级相适应;
2)应与管道表面预处理方法、除锈等级表面粗糙度相适应。
(4)施工环境应通风良好,并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宜为15~30℃;
2)钢管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
3)相对湿度宜不大于85%;
4)遇雨、雾、雪、强风天气不宜进行室外施工;
5)不宜在强烈日光照射下施工。
(5)防腐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规定如下:
1)检查涂层外观时,涂膜应光滑平整,颜色均匀一致,无泛锈、气泡、流挂及开裂、剥落等缺陷;
2)涂层表面应采用电火花检测,无针孔;
3)涂层应均匀,85%测点的干膜厚度不应小于规定厚度,其余15%测点的干膜厚度不应低于规定厚度的85%;

4)涂层附着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可采用划圈法;
5)涂层应无漏涂、误涂现象;
6)涂装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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