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爆炸、
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7)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8)对于管廊的静电接地, 一般按间隔80~ 100 m 有一个接地点,从管廊柱处引入地下与干线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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