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管道的耐压试验应当在热处理、无损检测合格后进行。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或者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气压试验。如果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气压试验或者液压-气压试验代替。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耐压试验。
对于GC3
级管道,经过使用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同意,可以在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条件下,结合试车,按照GB/T
20801的规定,用管道输送的流体进行初始运行试验代替耐压试验。
第八十九条液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般使用洁净水,当对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者对连有奥氏体不锈钢管道或者设备的管道进行液压试验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0.005%,如果水对管道或者工艺有不良影响,可以使用其他合适的无毒液体,当采用可燃液体介质进行试验时,其闪点不得低于50℃;
(二)试验时的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并且高于相应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三)承受内压的管道除本条第(五)项要求外,系统中任何一处的液压试验压力均不低于1.5倍设计压力,当管道的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试验压力不得低于公式(1)的计算值,当Pr 在试验温度下产生超过管道材料屈服强度的应力时,应当将试验压力 Pr
降至不超过屈服强度时的最大压力:

(1)
式中:
P r—— 试验压力,MPa;
P——设计压力 ,MPa;
S₁——试验温度下管子的许用应力,MPa;
S₂—— 设计温度下管子的许用应力, MPa;
当 S₁/S2 大于6 .5时,取6 .5。
(四)承受外压的管道,其试验压力应当为设计内、外压差的1.5倍,并且不得低于0 .2MPa;
(五)当管道与容器作为一个系统统一进行液压试验,管道试验压力小于或者等于容器的试验压力时,应当按照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当管道试验压力大于容器的试验压力,
并且无法将管道与容器隔开、同时容器的试验压力大于或者等于按本条第(三)项计算的管道试验压力的77%时,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可以按容器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六)夹套管内管的试验压力按照内部或者外部设计压力的高者确定,夹套管外管的试验压力按本条第(三)项确定;
( 七 )试验缓慢升压,待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1 0min,
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 保压30min, 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八)试验时必须排净管道内的气体,试验过程中发现泄漏时不得带压处理,试验结束排液时需要防止形成负压。
第九十条气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所用的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不易燃和无毒的气体;
(二)严禁使试验温度接近金属的脆性转变温度;
(三)试验时装有超压泄放装置,其设定压力不得高于1.
1倍试验压力或者试验压力加 0.345 MPa (取其较低值);
(四)承受内压钢管以及有色金属管道的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
(五)试验前必须用试验气体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为0.2MPa;
(六)试验时,应当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常或泄漏现象,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至试验压力,然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进行检查,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第九十一条液压-气压试验应当满足第八十八条的要求,并且被液体充填部分管道的压力应当不大于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现场条件不允许使用液体或者气体进行耐压试验的管道,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替代性试验。替代性试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凡未经过液压或者气压试验的管道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制造管道和管件的焊接接头、纵向焊接接头以及螺旋焊焊接接头均进行100%的射线检测或者100%超声检测合格,其他未包括的焊接接头进行100%的渗透检测或者磁粉检测合格;
(二)按照GB/T 20801 的规定进行管道系统的柔性分析;
(三)管道系统采用敏感气体或者浸入液体的方法进行泄漏试验,试验要求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三条输送极度危害、高度危害流体以及可燃流体的管道应当进行泄漏试验。泄漏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在耐压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也可以按照设计文件或者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卤素、氦气、氨气或者其他敏感气体进行较低试验压力的敏感性泄漏试验;
(二)泄漏试验检查重点是阀门填料函、法兰或者螺纹连接处、放空阀、排气阀、排水阀等;
(三)泄漏试验时,压力逐级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并且停压10min
后,用涂刷中性发泡剂的方法,巡回检查所有密封点,以不泄漏为合格。
第九十四条管道耐压试验合格后,应当按照GB/T
20801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吹扫或者清洗,吹扫时应当设置禁区。清洗排放的污水和废液不得污染环境,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管道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合格,方可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管道的防腐、绝热、标记,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使用、改造、维修

第一节使用


第九十六条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 GB/T
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十八条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
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三)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四)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五)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六)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七)管道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九)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
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
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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