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管道和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 GC1
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
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
第六章定期检验
第一百一十六条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级、GC2 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
(一)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二)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 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 一般不超过9年。
GC3 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一)新投用的GC1 级 、GC2 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
(三)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四)材质产生劣化的;
(五)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将管道全面检验的年度检验计划上报使用登记机关与承担相应检验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到期时,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申报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的时间,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
第一百一十九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 RBI)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在线检验主要检验管道在运行条件下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 一般以外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
在线检验后应当填写在线检验报告,做出检验结论。
第一百二十一条全面检验一般进行外观检查、壁厚测定、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并且根据管道的具体情况,采取无损检测、理化检验
、应力分析、强度校验、电阻值测量等方法 。
全面检验时,检验机构还应当对使用单位的管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全面检验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全面检验所发现的管道严重缺陷,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修复方案。修复后,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对不易修复的严重缺陷,也可以采用安全评定的方法,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管道的缺陷安全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技术机构进行,
负责进行
安全评定的机构,应当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在用管道缺陷安全评定合同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用管道的定期检验,按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报告、评定报告存入压力管道档案,长期保存,直至管道报废。
第七章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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