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准予补发的,
颁发新许可证,其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予补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4 附 则
4.1 许可证管理
(1)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2)许可证的吊(撤)销和注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与子(分)公司共同取得许可的,发生本项所述情形时,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为其提供协助的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4.2 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发证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它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第1号修改单)
4.3 有关文件样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等文件的样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4.4 数值表述含义
本规则只给出固定的数值、技术职称要求或者无损检测资格要求的,为不少于该数值或者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和要求表述为“以上”“不少于”“不小于”的,均包括本数。
4.5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4.6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4.7 文件废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E 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E1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条件
E1. 1 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注E-1);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 E-1:
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E1.2 人员
E1.2. 1 任职条件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能够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设计答辩等方式,对其进行压力
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
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内容。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法规标准、
技术要求、工艺结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
E 1.2.1.1 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
E1.2.1 .2 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总监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负责;
(2)组织制(修)订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
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3)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实施;
(4)定期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5)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6)实施对不合格设计文件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7)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8)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9)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对审定人员以及审核人员、校核人员和设计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11)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12)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对于既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又从事压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
全总监职责按照本规则M1.2.3.3
条的相关要求执行。(第2号修改单) E 1.2.1.3
审定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
(4)具有8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经历;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E 1.2.1.4 审核人员
(1)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5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
(4)具有工程师职称。
E1. 2.1.5 质量安全员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卡)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记录(表、卡),检查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3)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设计计划,对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日常检查并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与当事人及时联系、协调解决(必要时有权要求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将情况向技术负责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4)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5)接受和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6)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对于仅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质量安全员可以由审定人员或审核人员担任。对于既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又从事压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质量安全员设置及职责要求按照本规则M1.2.3.5
条的相关要求执行。(第2号修改单)
E 1.2.1.6 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业绩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E1.2.1. 7 设计人员
(1)能够运用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3)具有1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E1.2.2 人员数量
(1)GA 类和GB1 、GC1 、GCD
级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5人,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2人;
(2)GB2
、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设计业绩,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
(3)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0%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
(4)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能力的设计人员。
E1.3 试设计
(1)应当提供所申请的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1套;
(2)该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
E1. 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 M
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保证体
系
,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卡
。
E1.4. 1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级设计人员管理;
(2)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
(3)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
(6)设计条件图(表)编写;
(7)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8)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9)设计文件签署、校核、审批及标准化审查;
(10)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11)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
(12)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
E1. 4.2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按照国家压力管道设计相关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本单位补充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E1.4.3 设计,技术管理有关记录表、卡
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和设计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记录表、卡。
E1.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E1.6 换证业绩
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1套,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计业绩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增项的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还应当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1)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的设计文件各不少于2套,并且总数不少于10套;
(2)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30%。

(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 第4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30日
( 二 ) 附件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
许可类别 |
项目 |
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
备注 |
|
设计单 位许可 |
压力容 器设计 |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 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分析设计除外),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设计范围。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 单位。 2.申请分析设计的单位必须先取得规则设计许可。 |
|
压力管 道设计 |
无 |
1.长输管道(GA1、GA2) 2.公用管道(GB1、GB2) 3.工业管道(GC1、GC2、 GCD)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
|
|
制造单 位许可 |
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 |
锅炉(A,不限具体产品范围 ) |
1 . 锅炉(A,限定A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 电加热锅炉等) 2.锅炉(B)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
续表
|
许可 类别 |
项目 |
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
备注 |
|
制造单 位许可 |
压力容器 制造(含安装、 修理、改造) |
1.固定式压力容器 (1)大型高压容器(A1) (2)超高压容器(A6) 2.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C1) 3.氧舱(A5) 4.气瓶 特种气瓶(纤维缠绕气瓶 B3) |
1.固定式压力容器 (1)其他高压容器(A2) (2) 球罐(A3) (3)非金属压力容器(A4) (2)中、低压容器(4) 2.移动式压力容器 (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C2)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 3.气瓶 (1)无缝气瓶(B1) (2)焊接气瓶(B2) (3)特种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 B 4 ) 、 内装填料气 瓶 |
1.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分级方法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2.大型高压容器指内径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高压容器。 3.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级压力容 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4.特种气瓶包括纤维缠绕 气瓶(B3)、低温绝热气瓶 (B4)、内装填料气瓶(B5)。 5 . 覆盖关系: A1级覆盖 A2、D级,A2、C1、C2级覆盖 盖 D 级 。 6.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与其产品配套的中低压压力容器。 |
|
安全附 件制造 |
爆破片装置 |
1.安全阀(A、B) 2.紧急切断阀(A、B) 3.燃气气瓶阀门(不含车用燃气阀门) |
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三。 2.其他气瓶阀门只需要通过型式试验 |
|
|
压力管道 元件制造 |
无 |
1.压力管道管子(A、B) 2 . 压力管道阀门 ( A 1 、 A2、B) 3.压力管道管件(无缝管 件(B1、B2)、有缝管件(B1、 4.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 5.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B1、B2)) 6.元件组合装置 |
1.同品种A级覆盖B级。 2.压力管道元件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三。 3.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见注四。 |
续表
|
许可 类别 |
项目 |
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
备注 |
|
制造单 位许可 |
境外特种 设备制造 |
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实施制造许可制度: 1.锅炉 2.压力容器 3.气瓶 4.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燃气气瓶阀门) 5.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 |
无 |
1.境外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参数级别与境内相同。 2.进口境外机电类特种设 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 |
|
电梯制造 (含安装、修理、 改造)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五。 |
|
|
起重机械制造 (含安装、修理、 改造) |
桥式、门式起重机(A) |
1.桥式、门式起重机(B) 2.流动式起重机(A、B) 3.门座式起重机(A、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六。 |
|
|
客运索 道制造 (含安装、 修理、改造) |
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 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 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2.客运缆车 3.客运拖牵索道 |
无 |
无 |
|
|
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 辆制造 (含修理、改造) |
无 |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6~23人且最大运行速度≤30km/h; 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72 人 、 且最大运行速度 ≤ 20km/h。 |
|
|
大型游乐 设施制造 (含安装、 修理、改造) |
无 |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 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3.水上游乐设施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七。 |
续表
|
许可类别 |
项目 |
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
备注 |
|
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 许可 |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 改造 |
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改造)(GA1) |
1.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A、B) 2.长输管道安装(含修理、 改造)(GA2) 3.公用管道安装(GB1、 GB2) 4.工业管道安装(GC1、 GC2、GCD) |
1.锅炉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4.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生产单位资质规定见注八。 5.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修理和改造A1级大型高压 容器。 6.公用管道、工业管道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
|
电梯安装(含修理 ) |
无 |
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A2、B) 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液压驱动电梯 5.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五。 |
|
|
起重机械安装 (含修理) |
无 |
1.桥式、门式起重机(A、 B) 2.流动式起重机(A、B) 3.门座式起重机(A、B) 4.机械式停车设备 5.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6.缆索式起重机 7.桅杆式起重机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六。 |
|
|
客运索道安装 (含修理) |
无 |
1.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 2.客运缆车 3.客运拖牵索道 |
续表
|
许可类别 |
项目 |
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 |
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 部门实施的子项目 |
备注 |
|
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 许可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 |
无 |
1.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A、B) 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3.水上游乐设施 |
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七。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
无 |
1.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观光车: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6~23人且最大运行速度≤30km/h; 观光列车:额定载客人数 (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72 人 、 且最大运行速度 ≤ 20km/h。 |
|
|
充装单 位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
无 |
全部 |
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
许可级别 |
许可范围 |
备注 |
|
GA1 |
设计压力大于4.0MPa(表压、下同)的长输输油输气管道 |
GA1级覆盖GA2级 |
|
GA2 |
GA1级以外的其他长输管道 |
一 |
|
GB1 |
燃气管道 |
一 |
|
GB2 |
热力管道 |
一 |
|
GC1 |
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类别1介质、急性毒性 类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类别2液体介质的工艺管道 ;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工艺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 |
GC1级、GCD级覆盖GC2级 |
|
GC2 |
1.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 2.制冷管理 |
一 |
|
GCD |
动力管道 |
一 |
(注二~注六略)
责任编辑:吕芳雷

责任校对:石书贤
封面设计:任燕飞
全国压力管道设计和
审批人员培训教材 (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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