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气管道应设置线路截断阀(室),管道沿线相邻截断阀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32km;
2)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24km;
3)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16km;
4)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8km;
5)上述规定的线路截断阀间距, 如因地物、 土地征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造成选址受限的可作调增, 一、二、三、四级地区调增分别不应超过4km 、3km 、2km 、1km。
(2)线路截断阀(室)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相对较高的地方,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重现期25年一遇。线路截断阀(室)选址受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力、通信线路杆(塔)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塔)的高度再加3m;
2)距铁路用地界外不应小于3m;
3)距公路用地界外不应小于3m;
4)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3)线路截断阀及与输气管线连通的第一个其他阀门应采用焊接连接阀门。截断阀可采用自动或手动阀门,并应能通过清管器或检测仪器;采用自动阀时,必须同时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4)截断阀可安装在地面上或埋地。截断阀及其辅助工艺管道应采取稳固措施。截断阀及其配套设施宜采用围栏或围墙等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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