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管道组成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对于需要制造监检的管道组成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监检证书。
(2)管道组成件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韧性,在最低设计温度下应具备足够的抗脆断能力。
(3)管道组成件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可加工性,包括焊接、热处理等热加工,以及冷加工等方面的性能。
(4)附录B
规定了适用于长输管道的管道组成件材料选用标准及牌号等级,用于管道组成件的材料应符合附录 B 所列材料标准的要求。
(5)除附录B
所列的材料外,下列材料也可用于管道组成件,但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1)附录B 所列的长输管道适用材料标准的其他牌号材料;
2)已发布的其他材料标准规定的材料,其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制造方法和工艺、热处理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不应低于附录B
所列相应材料标准要求;
3)表10所列管道组成件标准的适用材料;
4)附录C 所列的国外标准材料;
5)通过专业机构技术鉴定及评审认可的其他材料。
(6)当输油管道的H₂S 气相分压≥0.0003MPa 时,应根据GB/T
20972(所有部分)进行酸性环境严重程度划分和材料选择。
(7)当输气管道的放空管道组成件符合低温低应力工况时,材料的夏比V
型缺口(CVN) 冲击试验温度可参照附录D 确定。
(8)不应使用材质或牌号不明的材料。
(9)设计可根据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和服役工况等情况,对管道组成件材料提出补充技术要求。

您需要登录 或注册 后才可以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