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要求如下:
1)下列条件下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a) 由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介质特性决定的流体危险性;
b)
由管道布置、结构、连接形式以及相关安全运行经验确定的管道安全性;
c
)管道发生损坏或泄漏时,流体的泄漏量及其对周围人员和设备造成的危害程度。
2)流体泄漏应采用自动关闭压力源等方法限制。
(2)布置中的安全防护
1)穿越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架空管道的净空高度,以及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管道与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位于道路和铁路上方的管道不应装设阀门、法兰等可能发生泄漏的管道组成件;
3)介质温度大于60℃人体可能触及的设备及管道应进行防烫伤保温;
4)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6.3MPa 或设计温度高于400℃的 GCD
级管道不应布置在管沟内;
5)紧急放空、事故隔离、消防蒸汽等事故用的阀门,应布置在安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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