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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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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别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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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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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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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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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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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
注:①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其类别应按火灾性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 0 % ,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②生产的火灾性危险性分类举例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说明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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