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土方地区管道间距不宜小于6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保持6m 间距时,应对已建管道采取保护措施。石方地区与已建管道并行间距小于20m 时不宜进行爆破施工。
(2)同期建设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同沟方式敷设;同期建设的油、气管道,受地形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沟敷设,管道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间距不应小于0.5m。
(1)输油管道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土方地区管道间距不宜小于6m, 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保持6m 间距时,应对已建管道采取保护措施。石方地区与已建管道并行间距小于20m 时不宜进行爆破施工。
(2)同期建设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同沟方式敷设;同期建设的油、气管道,受地形限制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同沟敷设,管道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间距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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