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几何容积大于18m³ 固定式储气瓶组事故放散、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25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 以上 ,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 m;
(2)压缩机、加气、卸气、脱水、脱硫、减压等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³ 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10m 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2m 以上 , 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m;
(3)不同压力级别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4)采用人工操作控制的放散装置宜将放散的天然气引至管道或容器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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