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态液化石油气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及汽车槽车输送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2)向用户供应的混合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警示性臭味;混合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使得当混合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嗅觉正常的人应能察觉;
3)加臭剂的质量、添加量及检测应符合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 的有关规定。
(3)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调峰气源或补充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有良好的互换性。
(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选址、选线,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且应具有给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条件。大型燃气设施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 养老院和大型商业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并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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